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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026精准认定单位受贿行为
当前,单位受贿行为隐蔽性、迷惑性强,越来越多地借助“行业惯例”“综合服务费”“协调经费”等形式掩盖权钱交易本质,如果仅作形式审查,容易简单认定为违规收费问题。因此,办理单位受贿案件,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紧扣单位意志、单位受益等要素,透过形式把握权钱交易本质。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对单位受贿罪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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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
2026对不落实组织决定行为怎样处理
英国上市公司365总书记强调,“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跟组织讨价还价,不得违背组织决定,遇到问题要找组织、依靠组织,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这是对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根本政治要求。监督执纪中发现,有的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有的党员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严重,目无组织纪律,向党组织讨价还价,不服从组织人事安排、工作分工、任务分配等决定,导致决而不行,损害了党组织威信。对于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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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026一起学审理丨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详见:一起学审理丨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的犯罪数额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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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3
2026准确认定党员干部收受“劳务费”行为性质
笔者近年来在执纪执法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其中有的甚至收受金额巨大。同时,对于不同收受情形的性质认定和纪法适用,容易存在不同认识。为此,笔者结合具体案例对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劳务费”问题分析如下。基本案情案例一:刘某,中共党员,某部委A司原党支部书记、司长,2023年3月到龄退休。2023年9月,刘某经原所在单位研究同意,被聘任为B公司独立董事(兼职),任期至2025年8月。在此期间,刘某在B公司按月领取兼职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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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6
2026党政机关干部在职及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怎样定性
实践中,经商办企业等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一直是违反廉洁纪律的易发多发问题。部分党政机关干部对相关纪法要求理解不深、把握不准,认为只要不利用职权谋私、不影响本职工作,业余时间经商办企业就不属于违纪,甚至认为退休后即可不受约束自主从业。这些错误认识,极易导致触碰纪律红线、受到严肃处理。笔者结合一起案例进行分析。张某,A省B市农业农村局普通公务员,2024年3月经组织批准退休。张某在职期间,便利用工作之余私下在B市经营一家物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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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5
2025党员干部收受消费卡行为的定性处理探析
内容提要】实践中,党员干部违规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所送消费卡,认定构成违纪还是受贿犯罪,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准稳妥的原则,以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精准定性,将严的基调与实事求是的原则统一起来,根据案件事实、主观动机和客观后果等要素,综合考量行为性质、情节轻重及社会影响,恰如其分地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定性处理。【基本案情】张某,A市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该局日常工作中有大量物流运输外包业务,张某分管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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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25如何判断党纪处分条例中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和不良影响,把握执纪尺度 综合考量认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大量违纪行为都需要对情节轻重、是否造成损害或不良影响、严重后果进行判断,有的违纪行为还将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作为违纪构成要件。这些情节类、影响类概念较难进行具体量化,容易出现执纪尺度不一问题。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关于情节轻重的判断。一是从主观故意判断,包括是明知故犯还是疏忽过失,是多次违纪还是单次违纪,是徇私情私利还是为党和国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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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9
2025解读 | 这个民警收取他人钱财,是受贿还是诈骗?
日前,湖南省湘潭市纪委监委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召开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剖析会。组长杨志海通报了几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宝塔派出所民警、一级警督杨述发骗取他人钱财,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罪获刑案。案件源于陈某某向公安机关的一次举报,称杨述发骗取其“协调费用”7500元。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接到岳塘公安分局转来的线索后,迅速展开核查。经查,杨述发曾于2018年9月2日在宝塔派出所值班时,通过翻看接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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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7
2025知道 | 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并收钱是否构成受贿
【内容提要】实践中,对国家工作人员通过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事并收受财物的情形,能否认定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存在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紧扣受贿罪构成要件,准确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握权钱交易本质特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精准认定处理,防止放纵腐败犯罪。【基本案情】赵某,H省某国有C银行副行长,负责私营企业在C银行的贷款审批事宜。李某,H省A齿轮公司(民营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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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6
2025纪法 | 国家工作人员与中间人共谋帮助他人谋利如何定性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内容提要实践中,存在国家工作人员明知中间人实施的是非真实的经营活动,仍利用职权为其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双方形成了中间人“在前台找机会”、国家工作人员“在后台利用职权谋利”、双方共享收益的模式。此时,双方已经具备共同犯罪的特征,应认定为二人构成共同受贿,将全部获利认定为受贿数额,而非仅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中间人的财物数额认定为行受贿数额。 基本案情甲系A国有公司总经理,...

